外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南昌外资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外国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致电:
瑞莱思公司:0791-86668726,或13576112690,Q Q:2257766137@q***
瑞莱思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999号万达广场A6栋21楼21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