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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管理法规实施条例

更新时间:2017-11-22 11:46:29 浏览次数:35次
区域: 南昌 > 东湖 > 八一桥
为加强医院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制定了《医院管理办法》,由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6年9月1日发布实施,包括总则、组织管理、预防控制、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本节我们主要阐述该办法的罚则。

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2)未设立医院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预防与控制工作;

(3)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工作技术规范;

(4)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5)未对消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6)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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