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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让您用工无忧

更新时间:2015-10-21 09:57:30 浏览次数:113次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被保险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投保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后,其工伤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转移,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如下不同: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

  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

  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

  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

  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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