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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新三板上市前担保问题的探讨

更新时间:2015-01-20 09:36:29 浏览次数:47次
区域: 南昌 > 东湖 > 八一桥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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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企业新三板上市前,都会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对外担保和债权债务是重要的核查事项。当重大的财务资产存在法律上的不合理风险时,企业应当对这些风险进行谨慎处理。有些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曾因担保问题而陷入困境,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在对企业现状进行深度分析后,提出了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下仅以A公司新三板上市前担保问题解决为例进行探讨。

A公司是一家创建于2003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轴承生产商。2011年6月,A公司与B银行签署了《高额保证合同》,为当地明星企业C公司提供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6月10日止所发生的各类银行承兑汇票债务高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此后,C公司的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但当地政府却发文要求各银行不得对C公司单独提起诉讼。

2012年3月,A公司确定了2013年新三板上市的目标。在A公司得知C公司的经营状况后,立即于2012年7月和C公司签署《解除担保协议》,约定不再为C公司的期债务提供担保。同时,A公司向B银行发函告知其已与C公司解除了连带担保,但B银行要求A公司继续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9月,券商进场核查时发现A公司对C公司有对外担保,未设置保障措施,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建议C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前尽快处理。

众所周知,担保责任的解除,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主债务已经履行;2)债权人同意。但本案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方面C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银行债务;另一方面B银行明确要求A公司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尽管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解除担保协议》,但A公司并不因此而免除担保责任。在A公司和B银行之间《高额保证合同》有效存续的前提下,债务人之间相互免除担保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解除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仍然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因此,《解除担保协议》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法律上不具有免除A公司对B银行的保证责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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