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五条,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件和流程分别如下:
申请条件:
有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特别说明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发行和网络游戏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求1000万注册资金;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符合立项要求则可立项,不符合立项要求则打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由文化行政部门市场处审查立项,审查通过交由文化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未通过则打回并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交由分管厅长审定;
分管厅长审定后上报文化部进行审批;
文化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批准则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不批准需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如下:
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发展报告。
办理时限: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依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
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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