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点
1. 关于法的本质
法的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而本质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必须牢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2.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作用(评价他人)、教育作用(教育一大群)、预测作用(预测彼此)、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
注:当规范作用的考试形式为小案例时,括号中的内容将有助于您迅速做出正确答案。
3. 关于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空间效力 一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注:不包括国际列车。
时间效力 法律何时生效、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注: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外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4.关于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内容包括法的创制(立法)、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
重要考点: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5.关于法系、法律体系
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我国为社会主义法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法、环境法、军事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
6.关于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和政策。
7. 关于法律关系(此为重点中的重点,通常结合部门法来考查)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概念 内容
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客体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给付行为)、智力成果(精神产品)、人身利益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导致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包括:抽象条件—— 法律规范;具体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因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8.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定成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归责的原则主要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而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有以下形式: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是指有特定国家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9.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体 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
对象 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依据 宪法和法律
途径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前提和基础
有法必依 中心环节(即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 关键
违法必究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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