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移民成功的基础;要做到这一点,你必须对美国的移民法有一个基本的、系统的认知。在美国,没有谁会帮你;如果你什么都不懂,吃亏的肯定是你自己。美国没有人情,只有法律。
EB1-C为美国“聘雇/就业/投资类移民签证”中的优先类别的“跨国公司高管移民”。EB1-C的定义为:中国母公司或美国以外任何国家的企业体(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均可),和美国的一个企业体已有或将要建立的跨国企业关系(分公司、拥有控股股份的美国企业、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均可)。申请人需要曾在中国母公司担任行政主管(法人、高管、经理或部门主管均可)不少于两年,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即可申请美国跨国企业行政主管移民,即美国EB-1C移民。
二、申请条件:
1、年龄28—55周岁(以递交申请那一天算起,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几岁);
2、客户的中国母公司雇员达到或超过35人(以工资领用记录来证明用工的人数);
3、母公司过去三年年营业额均超过100万美元(以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来证明营业额);
4、客户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客户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5、客户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6、在客户取得绿卡之时,中国母公司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7、客户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犯罪历史。
三、项目优势:
1、性绿卡,无投资风险,办理周期短;
2、无移民监,可自由出入美国。
3、允许客户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同时随从移民美国,子女享受高水准的美国教育;
4、投资额无具体规定,可以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者五十万少,一般三十万;
5、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从而避免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的麻烦(时间、费用和经营风险);
四、所需材料:
(一)个人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高学历证书;
2、在职证明.由客户所任职的母公司出具,须证明客户在过去三年内,至少有持续一年在母公司工作;
3、工作调派令.由客户所任职的母公司出具;
美国EB-1C移民优势
1、申请资格简单:申请人只需要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两年在中国母公司担任高管级职务即可。
2、申请要求低:无资金来源、教育程度、语言能力等限制。
3、申请周期短:约6-18个月就可全家获得美国绿卡。
4、申请过程简单:申请人无须赴美自行创立分公司,可与现有美国企业建立跨国公司关系。
5、一步到位申请绿卡。
6、可多次反复申请:一次不通过不会在移民局留下不良记录,可继续申请直至成功。
公司高管移民美国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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