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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科普 法律小知识 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20-03-13 15:52:03 浏览次数:63次
区域: 南昌 > 东湖 > 八一桥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例题:(判断)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B)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如18岁的甲邀请13岁的表弟一起抢劫,表弟同意并一同前往。此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年满14周岁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此处甲单独构成抢劫罪。再如张三欲入室盗窃,害怕被人发现,遂找来同村的先天痴呆儿童二狗帮助望风,约定主人回来时,二狗口哨为信号,张三听到信号即立刻撤离。二狗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张三单独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各行为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知道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http://jx.z***/ziliao/20200313/7323_1.html?zyx
下列情形由于主体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例如,商场起火,甲、乙不约而同去盗窃商场财物。
2.共同过失行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只需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3.故意加过失情形。一人故意犯罪,一人过失犯罪,虽然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例如,甲开枪打乙,打中乙的大腿动脉;丙开枪击鸟,未中,击中乙,致乙死亡,甲故意,乙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
4.实行犯过限,过限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例如,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望风,甲入室盗窃,但甲还强奸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5.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张三偷来一台电脑,找到好友李四帮其售出。由于张三在盗窃前并未与李四协商分工,无意思联络,张三单独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没有相互沟通,仅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例如,故意帮助他人犯罪,而他人并不知道有人在帮助。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7.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再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三)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要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惯偷张三手头很紧,所以急需作案改善生活。一日,张三白天发现附近有一个饮料存放仓库,张三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准备行窃。张三自认头脑清晰,从不打无准备之仗,于是就去和库管员李四攀谈,想要打探消息,没想到李四格外热情,把仓库巡逻换班的安排给张三说了个清清楚楚,张三心里窃喜,李四你真是我的好帮手,当晚张三潜入仓库,偷了高档饮品数件。此时李四不是共犯。但如果本案中在张三刚与李四打探之时,李四便识破张三奸计,并要求入伙,然后再交代巡逻换班安排,李四就成了共同犯罪的参与人了。

例题:(单选)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交给朋友乙帮忙销售,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仍将摩托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乙的行为:
A.与甲构成共犯
B.不构成犯罪
C.独立构成犯罪
D.与丙构成共犯
【答案】C。解析:甲乙事前并无同谋,乙是在甲完成盗窃行为后帮忙销售,虽然明知是赃物,但是对于甲的盗窃行为乙并没有参与没有同谋,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的共犯,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乙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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