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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法律知识_结婚的实质条件

更新时间:2020-03-16 14:55:59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南昌 > 东湖 > 八一桥
结婚的条件以及婚姻的效力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比较常见的一个考点,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本篇文章重点讲述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有五个,即三个必备条件和两个禁止条件。三个必备条件分别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婚龄、一夫一妻,两个禁止条件分别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该条指明我国婚姻法保护异性婚姻,同时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任何强迫或干涉。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奖励。”1950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而后综合考虑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将婚龄调整为现今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条的规定从根本上废除了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保障婚姻的稳定性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首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姊妹);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和堂兄弟姊妹;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只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避免遗传性疾病,二是保护道德伦理。考试中会以表兄弟姐妹作为案例进行考察。其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重度精神病、痴呆症、性病患者未经的、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此外,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该条规定主要考虑疾病的传播性以及遗传性。
结婚的实质条件,在考试中以识记性考察为主,部分地区会出现结合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整体考题难度较低,可以通过准确记忆选出正确答案。对于结婚实质条件中的婚龄以及血亲的规定应当重点记忆。
【例题】高某和林某准备结婚,到家长见面的时候才发现高某和林某是表兄妹,高某的母亲和林某的父亲是亲兄妹。但是高某从小被他人收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他们不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经体检确定没有遗传病,他们可以结婚
C.高某已经被他人收养,高某和亲生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他们可以结婚
D.如果双方不生孩子,则他们可以结婚
【答案】A。解析: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姊妹);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和堂兄弟姊妹;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题干中高某和林某为表兄妹,为《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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