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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更新时间:2016-07-12 10:03:30 浏览次数:192次
区域: 南昌 > 西湖 > 十字街
一、年限:《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1. 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3.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4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领域要求: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五、科研人员: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研发费用: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其他: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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