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职业等级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这个字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以及)。
培训证书
考试合格者,由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考试内容
1、理论:单选、多选,125题,答题卡,100分;
2、技能:简答、综合分析,6题,答题卡,100分;
3、综合评审:论文(二级)、公文筐测验(一级),100分。
报名资料
个人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文凭复印件、毕业证验证报告或学历鉴定复印件(专科及以上学历)、彩色扫描件、大一寸彩色白底电子照片同版纸质照片3张、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条件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蒸熟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本职业”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一级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里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纪、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