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1、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
2、企业和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3、有一定工作经验,对人力资源法务感兴趣的社会从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
劳动关系高级技师(一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资格培训达到标准课时数,取得结业证书者;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考核科目分为理论考核、专业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所有科目均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每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在60分以上为合格。
证书: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证明1份
4、二寸白底证件照电子版一份
5、 专业工龄证明1份(单位盖章)
五、补贴政策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报名考试请联系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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